自法国大革命后,民主成为了——像雅典那样——一种令现代人羡慕和期望但却无法实现的完美状态:“在当今政治生活中,民主是我们一直渴望却又得不到的东西的代名词。”[3]因此,对于乔治·黑格尔和本杰明·贡斯当等思想家而言,“经典式”民主是指现代人无法拥有的东西;而对于当代民主理论家来说,只要我们把民主理解为一种持续对公民进行政治教育的过程,民主则演变成了我们现在所拥有的美好的社会。前者把代议制中主权者行动的间接性解释为(和合理化)一种现代人无法逃避的命运。[4]后者则把其注意力从代议制中转移出来,希望在公民社会内部得到直接性的暗示。[5]在两种情况中,代表制都与自治的弱化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对于民主理论家而言,代表制维持了一点小的诉愿,第一,它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垂直关系提供了充分理由,第二,它被认为促进了一个消极的公民。[6]即使是试图使代表制与民主的平等原则更加一致,如实行比例代表制,也常常被认为不仅无益且是虚假的。一方面,说它是无益,因为比例代表制并不能弥合公民与代表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说它是虚假的,因为比例代表制事实上可以成为一种利用少数群体代表权来使多数决策合法化的方式。汉娜·皮特金在其最新著作中对代议制中比例性与相似性的精确度(accuracy)进行了详细论证,就是将欲取之必先予之:这种代表制度不仅注意反映社会结构,而且也促使议会成为一种“是讨论而不是行动,是审议而不是统治”的机构。[7]最后,在比例选举制中的成本——政府的不稳定和选民的分裂——大于其收益。总之,代议民主无法有效地替代直接民主。
我并不是想质疑直接参与的规范价值,而是为代表制的相关性辩护。显然,这不仅有必要而且很有价值,尤其是当我们评价民主的审慎特征时。当我们不满意自己被代表的这种方式时,我们会含蓄地提及一些代议制的想法。对于民主政治的特性而言,因为民主政治的特色集中表现在审议上,所以,我们可以领悟参与和代表的(含义),参与和代表,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取代另一项成为民主的表现形式,而应当把参与和代表看成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两者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中政治行动的连续体(continuum)。从这个角度看,直接的与间接的政治的区分是一条很有潜力的解释路径:它构造了一个制度和社会文化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政治行动的不同要素——从意见和意志的形成到做出决策——得以形成。
我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得到当代民主理论家的支持。事实上,持选举式民主理论观点的新熊彼特理论家(neo-Schumpeterian),则广泛地支持对代议制民主所做的辩护,尽管这种辩护为“参与式民主”的支持者所反对。[8]现在,代议制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引起了民主理论家的关注。在《内心海洋》(The Inner Ocean)一书中,乔治·凯特布(George Kateb)认为,代表制的确立是现代民主 “道德特性”(moral distinctiveness)的源泉,也是优于直接民主的标志。[9]而更为激进的代表人物,大卫·普洛特克(David Plotke)则强调,在代议制民主中,“代表制的对立面不是参与而是排斥”,艾利斯·马瑞恩·杨(Iris Marian Young)却认为:把直接民主提升至最高点,并将直接民主作为唯一的“真正的”民主,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事实上,“政治代表制不仅有必要也是值得向往。”[10]
代表制的“重新发现”不仅有趣,更是引人注目。[11]然而,我们仍然缺乏为代议民主的核心规范价值而作系统和全面地辩护。在此篇文章中,我的灵感来自于三种主要思想。第一,公共讨论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公共讨论还赋予民主政治重要价值。二,间接性(以及代表制,它是间接性的一种类型)在塑造政治的对话式民主特征时,扮演了关键的角色。第三,代表制强调政治的理想化和主观臆断(idealizing and judgmental)的本质(在当代术语里,即它的反射性),是一种个体超越其直接经验和利益的艺术,这也是一个通过自己及他人的见解来培养自己政治判断的过程。[12]作为民主代议制的一个必要部分——代议制及选举试验,它们设想公民具有前瞻性的眼光,并因此赋予政治以意识形态的特征。[13]从这种意义上说,代议制使得这些观念在政治领域站稳了脚。代表制是一种对政治意志形成和表达进行综合过滤、精练以及调解的过程,它影响着政治竞争的目标、风格以及程序。最后,代表制有助于形成普遍的要求和意见,并以这种方式成为了不同公民表达意见的载体。代表制不可能永运真实地“描述”社会,因为它不可避免的会超越“此地”与“此刻”以及凸显“实然”(would-to-be)与“应然”(ought-to-be)的视角。黑格尔指出,代表制具有整合公民社会中“起伏不定”的“原子单位”的力量,显然,他极其准确地理解了代表制的理想化功能。[14]
此外,代议制民主,尤其是与比例选举制度结合一起时,非常适合于处理控制问题(并因此而安全),并且更加适应政治平等和政治参与。我的论证将采取三个步骤,这些论证是建立在约翰·密尔曾经阐述过的代议制政府、比例代表制以及议会的竞争特征等基础上。我意识到密尔曾把托马斯·哈尔的设计解释成为一种确保优秀的知识分子能被选上的一种手段。不过,我认为,这种解释应当努力从它的理论角度及其实践发展的角度中去获得思想;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以超越历史情景的眼光去理解这些原理和观点。因此,即使密尔具有以比例代表制为基础的精英统治论思想,但他的理论论证中所包含的民主含义仍然不可避免地与我们时代联系在一起。值得注意的是,他的观点清晰地的预言了当代审议民主理论的主题,并且为目前的比例代表制所做的辩护提供了强有力的论据。不过,我会介绍密尔为审议所做辩护的理论体系,这些理论体系在密尔的著作中只做了启发式的描述,我将会对这种启发式的描述进行进一步地阐述。
在第一部分,我将论证间接性(演说是间接性的一种形式)为审议提供了空间。间接性是代议制民主的基本标志,并导致了“审议”与“投票”之间的差异更加明显。审议的政治形式支持代表制,因为它有助于议会与人民两者之间关系的发展,进而使人民能自行思考,同时,对法律、制度和领导人做出判断。代表制造成了时空差,假如再加上演说(公共领域的联结点),则将强化信任、控制和责任性。代表制的审慎特性扩展了政治的范围,并超越了决策与行政的狭隘限制,因此,代表制促进了政治参与。我将以卢梭和密尔的观点作为论证的立足点之一,并使用公民大会的模型来阐述这些理论。
在第二部分,我认为,比例代表制在理论上比多数选举制(单议席选制)更能实现平等的政治机会和控制的民主原则。早期有些理论家已经证明,比例代表制更能捍卫上述原则,因为它抵制了多数选举制所具有的误导性的“代表权”与“决策权”之间的区别。[15]尽管多数代表制保留了“决策权”,但并不能剥夺公民的“代表权”。民主的审慎性要求我们“寻找一种能鼓励所有公民进行协商的代表制度。”[16]到目前为止,比例代表制得到当代评论家所认可,他们认为,这种代表制度较好的满足了这些要求,因为它“可以实现一个更大范围的公共辩论,同时,鼓励选民发展自身的决断能力。”[17]
最后,我还要介绍和讨论辩论的分类。辩论式民主将回避最近一些审议民主模型中隐含的理性主义和认知主义的假设,同时反对传统的批判——即比例代表制是一面对现存社会进行简单复制和描述的“镜像”。通过对辩护人和代表这两者之间的类比,可以捕捉到代表制的一些简单特征,从而进一步理解代表制的复杂特征。这种做法将会是一种很有趣的尝试,它将超越民主代议制从它产生开始到现在,就始终具有的两种极端倾向:一种是不公平的倾向,一种是客观公正的倾向。同时,它将有利于我们强调代表制的两项主要政治功能:一方面,作为表达个人意见和选择的手段以实现自治;另一方面,作为拒绝排斥的手段以实现安全。
ⅰ间接性的特征
民主的价值来自于直接的政治行动,并且民主的价值一直伴随着直接政治行动的整个过程。因此,首先我们要知道如何解释“直接性”,同时,公民为享有民主生活应如何直接行动。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将提到古代共和主义者的观点以及当代学者的推断方式。事实上,在古代城邦中,公民只有出席公共决策的场所——公民大会(ekklesia)和人民议会(dikasteries),才能实现政治自治。
在罗伯特·达尔之后,杨也认为,即使“在集会只有几百人,其中大部分人还可能是消极的参与者,他们来倾听少数人为一些立场进行辩护的演说,然后才进行思考和投票。”[18]事实上,公民“直接”的政治在场并没有防止雅典公民大会成为集会广场(assembly)——大多数公民拒绝成为积极参与者。伯里克利时期和后伯里克利时期的改革,其目的是防止缺席和沉默。雅典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的发言权(isegoria)——在公民集会中拥有自我发言的权利。尽管如此,成年的男性公民仍然需要为出席而不是为演说付出代价:“没有法律要求任何人以演说家ho boulomenos(任何想演讲的人)的角色出现,同时,演说者也没有发现众多雅典人不关注其公民同伴的这个事实有什么不妥之处。”[19]
出席并演讲是民主参与的结构形式。它们优先于任何民主决策,并且是任何民主决策的前提条件。出席并演讲包含着两种意义:被动性和主动性,它们意味着内向性的反思与外向性的表达,讨论与倾听构成了演讲的可塑空间。[20]同时,亦强调了隔绝与孤独的区别,以及仅仅是出席与出席并审议这两者的区别。[21]
无论怎样,直接性并不是意味着所有在场者都参与讨论。“直接”在场也不是必然要求声音在场。这种情况甚至在斯巴达(直到十八世纪末才过渡到直接政府和善的共和国的类型[22]),当时公民亲自出席了集会,但他们却是消极地站立和倾听,不是用明确的态度——同意或反对来解决问题,而是(依靠喊叫)来获得问题的最终解决。历史学家相信,对于雅典人来说,“期望任何人”都能在公民大会上演说的条例仍然是个理想,因此,当时的直接民主还是产生了精英统治:“少数人支配着政治领域,而大多数的公民则永运不敢踩踏演说者的讲台。”[23]
摩根斯·赫尔曼·汉森(Mogens Herman Hansen)列出了雅典的三种公民类型:“消极者(passive ones)”是指那些不去参加公民大会的公民;“站着的参与者(Standing participant)”是指那些出席公民大会,却只是倾听和投票,且只“参与讨论却并不发言”的公民;“非常积极的公民(wholly active citizens)”(即一小部分主动者,他们会表达并提出议案)。[24]汉森很怀疑所有雅典公民都能聚集在公民大会并一起参与审议的这样一个神话,因为那个聚会场所,即普尼克斯(Pnyx),仅仅能容纳6000人,而雅典在公元四、五世纪时已经拥有许多公民。[25]如果比较雅典民主与当代民主,我们会发现,现在具有投票权的公民相当于雅典时期的站着固定参与集会者,放弃投票权的公民相当于雅典时期的消极公民,而被选为代表的公民则相当于雅典时期的非常积极的公民。也许密尔在主张投票是一种公共职责和义务(duty)——而不是随意地履行的权利——以及支持使用公共财政来赞助竞选活动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够方便地进行自由地投票表决时,其心中已有上述比较。[26]伯里克利为雅典公民参与人民议会而提供一天的薪水,其目的就是防止雅典公民成为消极参与者;类似的,密尔希望消除一切不利于投票的障碍。伯里克利试图为站着的参与者提供便利,但是密尔却不愿意为这些人提供便利。
然而,要理解雅典审议机构中民主的直接性意味着什么,最重要的是要思考那些非常积极的公民所扮演的角色。代表的缺席是否使雅典公民更直接地表达了他们的想法?[27]古代历史给我们遗留了两种直接性的典范:斯巴达模型和雅典模型。卢梭,他是支持孤立的个体理性和沉默的投票,把斯巴达模型——而不是雅典——视为最好的共和国。相反,密尔(之前是麦迪逊),则支持公共讨论和审议,认为雅典模型比斯巴达模型更加优越。
卢梭相信,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共和国里,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独自——而不是与共同体公民进行对话后——做出决定,与柏拉图一样,卢梭把孤独(solitude)解释为隔绝(isolation),并视理性(公意)为一种力量,只要不存在外部影响力如(激情和意见)的干涉,公意能够确保人人都有平等的表达权。卢梭对于个体的公正无私缺乏信心,因此,他不愿意个体公民受到自身及他人冲动的影响。而对于古代人的美德,卢梭对其羡慕的程度,犹如他鄙视现代人的缺点那样。孟德斯鸠、麦迪逊选择将宪法作为平衡反对力量的一种机制,和他们的选择不同,卢梭采用了一个阻挠策略。卢梭试图把公民隔离开来以保护他们免受不公正的危险,这样,就可以避免通过强制性把公意实施在公民个体身上。因此,卢梭拒绝代表,因为这将会导致公民依赖他人的判断而产生误判,议会也将会为煽动家的舞台。
卢梭认为直接性涉及到理性和意志,而间接性则涉及被选行政官员的执行活动。[28]由于理性需要避免集体审议,因此,直接政治行动仅仅是指投票,而不是辩论。令人注目的是《社会契约论》极其强调不存在政治演说的政治参与的那一公共时刻。对于卢梭而言,这就意味着政治自主的致命危险主要来自于不同公民之间的互动,而不是来自于公民的消极性。可见,在卢梭的共和国里,所有人都是站着的参与者,没有人是非常积极的参与者——公民既不是演说家,也不是政党或运动的积极分子,更不是意见的制造者或接受者。显然,卢梭式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缺乏一个形成公共意见的中介领域。这将是一个沉默的社会。因此,卢梭抛弃雅典式民主和代议制民主也就并不奇怪了。在卢梭看来,代议制的最大消极面是使得公共审议不可避免,而这违背了个人自主决断的基本原则。同样,雅典式民主也存在此缺陷。
事实上,尽管雅典的公民并没有把他们的统治权力托付给演说家,然而,在公民集会的范围内,他们所采用的某种间接政治参与的形式,还是在实际上被演说家所操纵了。
卢梭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在雅典的公民大会上,演说者并没有说代表(on behalf),为了(for),或代替(in the place of)那些在法律意义上的缺席者,在这种意义上说,他们既不是代理人(trustees)也不是代表者(delegates)。当然,人们也不能轻易说那些演说者没有代表任何人或任何事。事实上,他们是拥有华丽辞藻技巧的能手。尽管当代的城邦神话——即公民大会是一个公正无私和公共理性对话的练习场所。可事实上,私人和阶级利益仍然存在于公民大会。莫泽斯·芬利(Moses I. Finley)则持有一种“常见的”观点,即雅典公民能使“人性远离争议”,同时也使参与远离利益。尽管雅典公民没有“形成政党政治(structurated political parties)”,但却有共同的和敌对的利益。因此,对于他们而言,“政治可以是一种手段。”亚里士多德就把雅典政治生活描述为一场寡头(永运不会消失)与平民之间永无止境争斗的戏剧。[29]
考虑到上述假设,人们认为演说家只想表达自己的想法并不完全正确。他们演讲的目的是想促进某些利益,从这种意义上说,他们是为了某些人或某些事人而演说,即使没有任何人授权让他们这样做。而且,我们知道,伟大的演说家常常只在重要或特殊场合发表演讲。在一般情况或普通政策时,演说家是通过“代表”他们意见的“可辨认的专家代理”去“演讲”。[30]在雅典,尽管在事实上没有选举代表,但直接民主还是造就了精英统治。因此,在公民大会上,只要愿意,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谴责”,提出请愿以及法律提案等,当然,政治领导人仍可以塑造公民的意见。
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卢梭既抛弃雅典式民主也丢弃了代议制民主。尽管雅典民主与代议制民主两者存在差异,但却共享间接性的特性。公共讨论是以某种间接政治为特征的,而这恰恰是卢梭所认为的上述两种民主形式所拥有的共性所在。卢梭认为,集会中的深思熟虑将会牵扯到某种争吵。演讲引起了公意的分裂,并且使公民难逃激情与利益的影响。[31]雄辩、特殊利益、以及对公意解释的分歧,三者经常并驾齐驱。
卢梭的认识是正确的。公共审议,并不仅仅意味着投票,投票是民主的标志之一,但是,投票并没有把最高权力机构看成是一个同质的集体共同体。在民主社会里,意见的多元化使得演说成为了促成决定产生的主要手段。如果认真对待卢梭的看法,我们可以认为代议制民主是对视政治为理性主义这种看法的有力反驳。密尔认为,在代议制民主中,集会最后所达成的意见一致通常是暂时的。
造成现代民主既安全又持久的原因在于,无休止的辩论特色贯穿于从公民到选民再到代表的整个决策过程。争论(因此政治意见多元化)和自由演说是造成雅典民主模型不同于斯巴达民主模型的两个基本要素,而卢梭则认为争论和自由演说是代议制民主的特征。尽管雅典民主模型必然缺少代表,但一些代议制民主的理论家,如密尔,仍然视其为他们的典范。在涉及政治行动的间接形式方面,雅典民主与现代民主仍然是相似的。这种间接形式就是公共演说。
演说是间接性的一项手段,它属于全体公民,在使公民结合在一起的同时又将他们分开。演说还导致了个人能力介入政治领域,并揭开了一致性与相同性的面纱。投票被演说赋予了重要性,因为,演说假定,在表达清楚的可选择策略中,存在评价和鉴别。正如马克·安·金山斯基(Mark .A.Kinshansky)敏锐地指出,斯巴达集会的特征之一在于决策的过程失去了个性化。喊叫表达的是同意,而不是公共判断。“这种喊叫是一种批准和庆祝的仪式。作为一种过程,既是匿名的也是一致的。这就是投票的消极面。”[32]
因此,造成代议制民主区别于直接民主的并不是间接性本身。而是代议制民主政治中间接性的本质与广度。代议制民主难以使政治审议和做出决策同时进行。回想汉森的划分,有人可能会说,“站着的参与者”与“非常积极的公民”在时间和空间的纬度上也不能同时进行。而这只有代表们才能同时出席、审议和决策。显然,这种集会只有在具有古代公民大会那种间接政治形式特征的场所中才能存在。与直接民主不同的是,代议制民主中的“站着的参与者”(投票者)的出席完全是(wholly)间接性的:不仅仅是演说,时间连同空间也都成为了构成间接性的要素。选民和代表之间的特殊关系是由选民和代表之间共同空间的缺乏、演说/倾听(speaking/hearing)与矫正/投票(rectify/voting)两者之间的时间差所构成的。
因此,代议制民主可以更加恰当地描述为尚未许诺实现的民主(deferred democracy)。[33]在其中,当演说家进行请愿和立法提案时,它们并不是由集会中站着的参与者来讨论和执行。站着参与的公民投票分为两个时刻:一个是朝向未来(候选人提出一揽子承诺和计划);另一个是追溯或回顾过去(被选为代表后所达到的实际成果)。[34]在雅典和现代民主中,“站着的参与者” 只局限于倾听和投票。不过,与雅典民主不同的是,现代民主中的判断和决定是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因此,现代民主的这种缺陷促使它必须建立一个界限分明的公共领域,并在这个领域内实现象征性的同时在场,:即公民必须感觉到他们好象也同时在一起参与、审议和决定。因此,正如斯蒂芬·霍尔姆斯指出,密尔坚持认为演说的自由不仅是个体拥有的否定权,而且也是代议制政府合法运行的前提条件。[35]
中介的交流网络系统是现代民主的独特之处,它弥合了演说/倾听以及矫正/投票两者之间的差距。这种交流可以实现现实面(actual dimension)(议会)与不足面(the deferred dimension)(投票者)再次结合,进而使代议制民主拥有与雅典民主一样特殊的东西——即“在场”与“行动”的同时发生:“报纸与铁路解决了英格兰民主中的投票问题,像雅典民主那样,两者在集会上同时进行。”[36]一个存在缺陷的公民集会(a deferred agora),需要参与来弥补代表制的不足。选举活动的定期参与,代表与其选民之间的“自由和公共论坛”,经常参与地方政府,可以帮助公民对“非常积极的公民”施加控制,而这是至关重要的。[37]
这些策略迎合了这样一个事实,代表制——需要——和参与一起构成一个连续统一体。代表可以是一位能使整个国家变成——并不仅仅是公民集会的——一个公共论坛的支持者。他还可以是是一个能使政治讨论空间扩大并超越政府机构的中间人,与此同时,代表能把大众的注意力吸引到对政治决策的监督上。同样,代表也要把人民的要求与意见带到议会进行辩论,以便进一步扩充和丰富。当这些实现之后,社会总有一天不再沉默。议会之中的辩论需要社会有辩论,同时,它也激励着社会的辩论。[38]
尽管学者们仍然视密尔为一个前熊彼特主义者(pre-Schumpeterian),但却从来不把他看作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因为密尔从来没有赞成这样一个观点,即选民“必须明白,一旦他们选举某人,政治行动就是他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事情”。[39]事实上,密尔的公民集会范例是把代表制设想为一套包含多层政治行动的复杂制度,这些制度填补了“一个议会选举与另一个议会选举之间的时间差”;同时,还用一个时间的集会取代了不再存在的空间集会。[40]代表制是一个“行动过程”而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它是一种超越了公民投票的政治互动的实践。[41]
因此,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差异并不仅仅在于只有前者假定在全体公民中只有部分才是积极公民这一事实。更引人关注的是,这种差异展现出固定参与的形式——两者都很常见——处在实践中。只有在代议制民主中,大众投票才具有信誉的特征,同时信任大人物(great role)。信任、控制和责任的有效性或多或少地依赖于公民的表现程度,这种表现应该像雅典公民大会中“站着的参与者”那样。[42]
那么,我想说,就立法过程而言,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差异就与它们所采用的间接性形式相关:一种是共时性的,而另一种是历时性的。一旦我们认为公民的表现方式像“站着的参与者”,那么这种差异就非常明显。由于雅典公民具有敏锐的预测力(visibility),这样,他们就不需要特殊的努力就可以参加公民大会,而在代议制民主中,公民的站着参与本身就是一个象征,不过需要加以构建和培养。因此,作为一种中介方式,演说就获得了更重要的意义以便能从事协调工作,同时使“站着的参与者”更加具体化和形象化。在代议制民主中,之所以用“献身于”一词,是因为公民如果期望自己在集会中被关注,同时又能能与非常积极的公民进行交流,那么,公民自身(多种多样的要求和意见)的声音也要能听到。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表述,因为它意味着代表制并不仅仅是一种手段。古代哲学家和历史学家最常见的批评就是,雅典的公民参与集会常常被演说家所操纵。城市的命运被雄辩的演说家所掌握,他们的作用远比人民的决策权重要。因此,修昔底德在《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一书中就写到:“民主只在名义上存在,但事实上是由上等公民统治着。”[43]直到最近才注意到,公共演讲容易使演说家成为煽动家,而人民几乎没有机会保护自身免受演说权力的影响。[44]
代表制可以保护公民免受演说的影响。因为它给予了人民反映自己的机会,在面临即时性的客观事实(factual immediacy)时向后退,并且推迟自己的判断。[45]代表制为演说与做决定这两者之间制造了距离,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它可以严格地审视由政治而产生的各种语言和激情的骚扰,并保护公民免受这些骚扰的侵袭。而这就是赋予代表制以“道德特性”的意义所在,这也使得代表制的存在不仅仅是谨慎的必要,而且也使得代表制本身也更具有价值。
Ⅱ 公民大会模型与比例代表制
由于代表制与审议两者之间存在结构性的关系,因此,密尔认为,在一个“善”的民主社会里,和公民大会类似,公民的“众多声音”也必须在议会中按比例被代表。密尔从议会中享有的两种权力——控制和讨论——论证了比例代表制的合法性。就控制而言,议会可以通过“公开曝光”行政人员的行为对其进行监督,迫使他们“全面公开化和合法化”,甚至在必要的前提下,还要审查和罢免这些在职的政客。代表大会必须成为“反映民众需求的机构”,成为一个有关“公共议题”的“相反意见”都能亮相的地方。控制权主要是保障“国家的自由”。[46]密尔告诫说,当议会日益认同了多数人所支持的内阁时,控制权将会遭到成比例的削弱。议会要维持控制权,必须像全国公共论坛那样运转,在那里,不仅“国家的一般意见”,而且“每种利益和少数利益”都能得到发言权,同时,还可以“慷慨激昂的为这些意见和利益进行辩护”,进而迫使他人倾听并提出正当理由。通过比例代表制,密尔把民主的平等原则转换为为政治自由辩护。虽然民主已经普遍地与平等联系在一起,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就是政权被盲目的“平等激情”统治着,但在当时,密尔提出的民主概念则是非常新颖,
密尔使用自由的反专制论据作为武器,来反对民主的多数主义阐释——不管是“纯粹”或直接民主形式(卢梭的模型)还是仅仅是人民多数的代议制民主(詹姆斯·密尔的模型),同时,密尔还用它作为“寻求善的政府的一种防范措施”。[47]密尔反对这两种模型,这是他为代议制民主做理论辩解的核心内容。因此,密尔最重要的洞察力依然没有失去价值。
对于卢梭体系以及詹姆斯·密尔体系的演绎主义结构,约翰·密尔开始就给予激烈地批评,因为他们的体系都假设政治自由与国家的统一两者之间存在原则上的关联性。虽然詹姆斯·密尔内心里赞同直接民主,但上述原则还是对他为代议制民主辩护的策略产生了致命的影响。
根据詹姆斯·密尔的理论,民主政府的利益必须与大众利益一致;而大众利益与多数民众的利益又是相同的,因为与少数相比较,“勤劳的多数”滥用权力的机会更少(在任何情况下,他们的错误统治都是因无知而不是因“邪恶的利益”所导致);因此,每个人都可以代表其他人的利益,从而避免他人的利益被忽视、被损害和被剥削。可见,詹姆斯·密尔的模型非常适应“微缩”型代表理论。[48]詹姆斯·密尔认为,议会应该精确地反映统一的公民群体,而公民则选择“其中某些人作为议员来代表他们(in their stead)。”[49]代表制的优势在于它能消除“代表机构的利益与其所代表的共同体的利益不一致的情形”。[50]代表机构并不代表要求和意见,而是代表人们普遍的,即,追求幸福的期望。在代表机构中,许多勤奋的人通过促进自己的利益来推动其他人的利益,因此,代表机构是作为一个利益的过滤器(simplifier)和意志的同化器(assimilator)而工作。这种“中国匣子”模型(“Chinese box”model)依靠独立的人民运转良好:妇女的利益包含在其丈夫和父亲的利益之中;工人的利益则包含在其“雇主”的利益之中。投票是保护多数人利益的手段,而不是用来促进政治平等。最后,没有人可以作为任何其他人的“辩护者”而行动,只要避免“邪恶的利益”,那么,“勤劳的人民”就可以拥有相同的利益。为了辩护自己的代议制理论,詹姆斯·密尔最后再次陈述他的理论与卢梭的理论存在关键性的差异:即现在最重要的人民就是多数人。[51]
把代表制定义为聚合利益而不是聚合个人意见和要求,同时,把代表制和客观真理而不是和主观意见联系在一起,这两种做法削弱了詹姆斯·密尔的模型。詹姆斯·密尔模型中的集会是一个通过“勤劳人民”的代表来客观评价人民利益的场所。在那里,如果代表缺乏知识或袒护“邪恶利益”时,利益分歧就将出现。[52]在詹姆斯·密尔的模型中,“慷慨激昂地”诉求和分歧的意见则是没有市场的。为公民大会的议会所作的辩护,准确点说,得澄清一个令多数主义所困惑的观点:即代表制是个人化的,代表制的任务并不是产生一个多数,而是使公民成为一个“辩论者”。
约翰·密尔以更加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反驳其父亲的学说。对他来说,民主并不意味着,人们因为利益在数量上的不同而聚合在一起参与政治,而是意味着,每个个体因为对其自身的利益和在社会大众中的地位持有不同的观念和看法而聚合在一起参与政治。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的含义是由平等原则与个人自由表达的原则所构成。这一定义复兴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民主的基石在于“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地位”。这就意味着需要考虑每个公民的“立场”,而不是考虑所谓的公民聚合。[53]民主的规范性的特性并不是指多数决定规则——一群羊一起愚钝地慢慢吃草——而是每个公民能自由地共享全国的生活。在民主制社会中,在民主制社会中,制度的控制权是授予一个集体机构,这个机构能(通过它的代表)理想地从“每个公民”的发言中获益。[54]
个人的投票天性使得在议会中不可避免地导致辩论。当然,这也增强了对比例代表制的论证,从理想上说,就是确保了能听见每个人的声音。密尔认为,比例代表制不是一种能从数学上进行精确的社会利益平均化的政治运算。尽管普选权确保所有的公民能被平等地对待,比例代表制仍然试图保障每个公民的具体情况不被忽视。前者需要对差异视而不见,而后者则是有意识地关注差异。
然而,比例代表制并不是一种差别对待的形式。因为它给予所有的人以相同的政治话语权。它的调整性原则(regulative principles)是平等性和个人偏好的强度。比例代表制之所以支持少数群体,并不是因为偏袒他们。事实上,它没有给予少数比其应该得到的更多数量的代表。相反,比例代表制保证所有公民都有相同的机会选举代表。因此,比例代表制没有遵循一个“补偿”的逻辑,如果这样,比例代表制将意味着强者仍将是强者,并要求强者要以仁慈之心对待弱者。[55]显然,,这使我们误认为比例代表制履行了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性原则。[56]然而,与之相反,比例代表制是非常重视普选权这一基本原则:即每个人有平等投票(发言)的权利。而且,比例代表制起初也认可多元主义,但多数主义则在最初认可多数决定原则后,利用“补偿”措施来应对多元主义的现实情况。可见,比例代表制反映了一种重视机会平等的哲学观。
密尔的深刻洞察力在于他认为多数决定的合法性有赖于人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以便人民(潜在地)能影响和最终撤消法律的规定。[57]要让自己的意见被听见,少数需要提醒多数的是只有可能上的多数。因此,比例代表制要为参与竞选和被选为代表提供平等机会。事实上,我们可以认为比例代表选举制并没有产生失败者。竞选更多的是一种建立代议机构的参与形式。它是选举人“把候选人选进议会”的一种方式。“代表权”与“决定权”的区别在此就能很好的理解,因为要想获得同等成功的机会,首先要获得代表权。[58]
因此,密尔的集会模型要求比例代表制,因为它把民主假定为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里,政治过程必须通过“所有人”的意见来评判,不管是多数还是少数;同时它假定一个最终的决策是由代表了“所有”选民的各种意见的参与者通过辩论而获得的。[59]密尔在对多数主义模型进行批评时,公开宣称这是“多数的奴隶”,尽管密尔具有“精英统治”的倾向,但其结论仍然抓住了民主与比例代表制之间的联系。多数民主是一个“特权政府”,就其本身而言,是与平等原则相矛盾的。[60]在一个多数“几乎独自拥有州的全部发言权”的政府,发言权的政治计算注定是与投票权的算术计算(arithmetical counting)一样——即意味着只有多数在计算。[61]
算术民主(Arithmetical democracy)对多数的角色给予了最大的关注,因为它强调的是做出决定的那一刻而不是全部审议过程。当需要做出决定时,密尔并没有否认“少数服从多数,较少数的人的服从较多数的人”这个原则。但是,他强烈地反对计算仅仅意味着考虑多数这样一个观点。当代表机构投票时,“少数的意见必然被否决”。[62]但是,正如上文表明的,议会不能把自身仅仅限制在投票,如果没有多样化的意见,就难以进行辩论。代表制不仅仅是一个“调和”利益和形成多数的工具。控制和公共决断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有效政府。[63]正如简·曼斯布里奇所观察到,“一个民主社会越接近共同体利益的”一元化“状态,它对政治平等的要求就很低。”[64]在一个多元的社会,尤其是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里,参与者的参与机会是极为重要的。
议会是一个审议机构而不是一个仅仅投票的沉默集会的概念,是十八和十九世纪代议制政府理论家对现代民主思想所做的一个主要贡献。[65]这也是《代议制政府》一书的核心主题。为了修正这一个古老的传统,密尔超越了意识形态的界限,因此在现代政治思想史中享有很高的声誉。伴随人道主义传统的衰弱,出现了一种鄙视雄辩演讲家和羡慕斯巴达议会的现象。演说和辩论之术在马基雅维里时代而不是在笛卡尔和霍布斯时代受到尊敬。斯巴达,拥有一个简单的议会,是适合詹姆斯·哈林顿和卢梭的模型,而不是适合马基雅维里(或密尔)的模型。[66]
在后法国大革命时代,代议制政府的概念更加完善,审议共和主义和理性共和主义之间的二分法终于有了结果。在密尔的时代,反对国家民主转型的英国保守人士明确地提到理性主义传统。如“反动分子”威廉·米特福德,尽管他具有反共和主义立场,但仍然借用卢梭和哈灵顿的理论支持其反民主的观念。[67]密尔则为共和主义的审议传统的复兴做出了贡献。此外,他还建议不应该把代议制民主定义为一种由人民间接统治的体制,而应该是一种对政治行动进行公共监督和控制的体制。当多数制定法律时,由于人们认为多数和少数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因此,辩论和决断就赋予了多数道德合法性,人民也会觉得安全。正如伯纳德·曼宁最近主张,对于代议制政府理论家而言,讨论和分歧是与平等主义假设的结果一致的:意见不一致不应该“通过某个高于他人的意志的干涉”而终止。[68]幸亏有了审议,公共物品可以被认为是整个社区的合作建设的产物,是持续不断的说服的产物,同时,也是不可能达到永久裁定的妥协的产物。
现在,我们可以全面地理解一个讨论的议会与民主的两个主要原则——控制(提供安全)与平等——之间的关联性。控制暗含着一个反柏拉图的观念,即在政治问题中没有人拥有“正确的”解决方法以及人类知识是不可靠的。[69]而不可靠性则意味着对不同意见和机会平等的认可。正如安妮·菲利普斯最近指出,大众控制不仅仅是一个慎重的问题(对专制权力的自我保护),同时,因为相信平等性,它本质上又是一种价值。[70]
控制和平等意味着每个公民可以依赖它们为“个体抵抗统治权力提供一个支点(point d'appui);也为受到占优势的公众舆论轻视的那些意见和利益提供的一种保护,一种集合点。”[71]就此而言,代议制民主中的政治排斥可能采取沉默(silence)的形式,即不想被倾听或被代表。我们要反对此种现代的政治排斥形式,就不能把代表制视为一种简单的工具:“即对于可能实施的政策而言,即使原先被排斥的问题被证明不会对政策产生可预见的后果,也应该被囊括进去。”[72]
Ⅲ 辩护与审议
作为一个支点,代表制具有了“辩论”的特征。辩论包括两个部分:“狂热”地代表选举人的意志以及代表相对自主的判断。一方面,辩论给予代表坚定的信念从而培养了一种辩论精神。(密尔及其“朋友”和“党友”(partisan)以同情语气来反对他们的“对手”。[73])另一方面,它操纵支持者的信念以使他们遵循审议的路径,并最终做出决定。辩论证实了审议民主的结构性张力:多样化(和很少竞争性)的利益,主观看法,并且有志于在一个公开的政治空间和议案所要达到的目标相抗争,这个目标是议案必须服从党派利益和服从最终的深思熟虑。
对民主的解释出现了多样化,原因在于理论家从不同角度看待同意这一概念。由于利益的多样化妨碍了共同的善,因此,卢梭的直接民主模型需要不断克服产生分歧的根源。而代议制模型则强调讨论,并认为对抗性的利益和意见不会妨碍实现具有共同利益的政策。
当代审议民主的争论大多集中在同一个领域。一些理论家提出一个审议的概念,就让人联想到柏拉图式的对话,只要对话者抛弃可能妨碍真理实现的激情,那么他们就可以被允许持有“不正确”的观念。(色拉叙马霍斯(Thrasymachus)没有其他选择,因此只有离开这个舞台。)他们是从结果的角度来看待审议的,即希望通过纠正对公共利益的“歪曲”的解释来减少分歧。[74] 我称它为共识型审议民主模式(consensus model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其他理论家则没有为持久的分歧所忧虑,因为他们认为分歧是产生审议的必要条件。通过拒绝“理性与欲望之间的二分法”,这些理论家避免了理性主义所犯的“罪行”。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达成理性的共识相比,这些理论家更加重视关键时刻和过程。[75]我称它为竞争型审议民主模式(agonistic model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密尔的代议制民主理论属于竞争型审议民主模式。他的理论已经涉及到了当代民主理论的一些重要主题,尤其是竞争性成分和审议概念中的反理性主义。[76]密尔真诚地渴望实现共同利益,但他同时把它解释为一种规范原则。关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利益区别”,他认为此种区分几乎不存在,事实上也没有。假如有的话,代表制——也许政府本身——就没有必要了。[77]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大众利益在公开辩论之前是不存在的。大众利益确切地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因为它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这样界定。[78]它是指向人民的利益,但并不是从国家的善中抽象出来的一个模糊概念,它是一个真实的概念,来自于人类的积极、健康和幸福的生活,全体居民就是由这些人构成的。[79]
在议会的演讲中,密尔重新阐述了托克维尔的观点:尽管民主国家会“不断地犯错,但它们也在不断纠正错误,立法的总体趋势所带来的益处远远超过其所带来的危害。”[80]审议民主的优势在于自我更正的惯例,促进自我学习和产生活力。[81]审议民主并没有声称由它所带来的结果优于其他决策程序。相反,为了修正错误而敞开大门,审议民主赋予了政治一个健康的可能性意义。对不可靠性的认可,使得民主成为最合理的政体以及与人类状况最为适应:“难以克服的错误不是民主的缺陷之一……说服掌权者放弃其手中部分权力的较好方法是提醒他们应该意识到自己容易犯错。” [82]
尽管没有实现从“多元到一元”的实际转型(alchemic transformation),但审议民主的世界也不是仅仅导致了人民对工具理性观念的改变。[83]审议民主还改变了人民对审议宗旨的倾向以及人们对其他人的观念。审议民主丰富了知识,使个体公开地运用理性,提高公民的智识和联合的力量,鼓励公民通过友好地竞争追求自己的权利。
从一个理论视角看,执行选举人的意志与代表们自主决断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赋予辩论以活力,体现了代议制民主的典型特征。民主的“辩论”要求坚决地遵循一致达成的程序;它对“真实的”或“确定的”结果的偏爱并不强于审议民主所假设的一致共享的政治平等原则。这些原则的基本特征限制了辩论,而它的基本理由是没有决策可以避免争论。对大众利益解释的变化无常,主要是想使它与一个合作性的调查过程相联系的民主原则更紧密联系一起。[84]
这看起来是对这个问题的貌似可行的答案:即竞争多大程度能制定出服务大众利益的政策。在反对密尔的代议制辩论理论时,梅丽莎·威廉姆斯认为冲突“本身不能产生任何结果”;因此,它也几乎不可能改变人民的意见。[85]当然,冲突使得人民习惯于通过公开讨论来寻求解决办法,同时也可以强化人民对民主程序的忠诚度,因为这些程序要对人民一致认同的竞争行为负责。正如艾伯特·赫希曼曾经以肯定地语气评论说,民主辩论和对抗行为发挥着看不见的和未预见的联合作用,因为它们“给自己提供了一个维系现代民主社会的有用纽带及其所需的力量和凝聚力。[86]
这个推理使得密尔的信念更有意义,即议会中发言人数量的增加,事实上可以达成妥协并能制定更好的法律。对于每一个团体而言,如果没有强大的多数政党,要想进一步扩展其理念,必须与其他团体达成妥协,以减弱党派自身的要求并在更广阔的范围给自己定位。[87]另一方面,在两党制里面,它似乎主要鼓励政治能以较少妥协的方式反映党派利益。
在竞争型审议民主模式中,作为“辩论”的代议制理论获得其相关性。对辩论和审议进行比较,容易混淆视听(好像狂热的承诺妨碍了辩论者公开地改变他们的意见并做出妥协以应对别人的反驳)。同时,它也不能说明辩论和审议在政治领域中存在分野。[88]我们从密尔那里所学到东西主要依赖一个错误的假设:辩论和审议两者之间的作用互相排斥。
把代表界定为辩论者,可以发现代表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党徒,还是一个审议者。虽然代表作为辩论者时不参加审议(有人可能会说代表是轮流作为辩论者和审议者),但他们心中仍然会不自觉以审议的方式去演说。没有审议,那就没有辩论的理由。辩论不是对党派身份视而不见;辩论者希望成为一个有激情和智慧的辩护者。如果辩论者只是一个党徒,则不能称之为辩论者。同样,审议者只是理性主义者也不能称之为审议者——即使他们能做出理性决断。一个好的代议制民主需要的既不是狂热(或官僚)的代表,也不是哲学王,相反,需要的是依据民主政府的原则和程序做出决断以及轮流为选民意志进行热情辩护的审议者。
可见,一个“辩论者”,既不要求他成为一个公正无私的裁判员,也不要求是一个独自思考的哲学家。不像一个裁判员,辩论者受到他们“委托人”的束缚;其工作不是实施规则,而是明确一些事实如何适应或违背了规则,然后决定现存的规则是否符合社会共享的或一个“好”政府应采纳的原则。不像一个哲学家(或一个政治学家),辩论者必须“服从选民意愿以赢得选举。”哲学家仅仅依据他自己的原则做出决断。他也不寻求外在的同意:“一个哲学上的判断不能涉及一个特殊团体的利益和激情”;它“必须是理性的,至少是合理的。” [89]相反,候选人与选民的关系“并不要求选民同意由一个打算违反他们的根本信念的情况下统治他们的人作他们的代表。” [90]
显然,这远没有超越公民的具体情况。审议性的推理是建立在具体性需要被了解和认可这样一个前提假设之上。因此,“理解”和“领会”是审议性演说的工作能力,正如它们在法庭演讲一样。它们表现了辩论的复杂本质,即应该坚持其目标而不是被它驱使。好的辩论者坚守自己的信念并理解其他人的推理,以便能达到重构他们心中的信念。他们必须“感觉”其他人论证的力量,以便设想一条能得到最好的可能性结果的捷径。[91]
辩论强烈地依赖于个人的能力和品质。因此,尽管每个公民在理论上和法律上成为一个代表,但公民应该挑选那些他们认为可以成为优秀辩论者的人。公民不是随意地挑选或认为候选人属于自己的团体就足够了(事实上,他们在自己的团体内就是区别对待)。因此,比例代表制排除了代表制的一个有机概念,即代表是作为一个前政治或非政治(pre-or nonpolitical)身份的象征。[92]比例代表制也同样排除了把社会看作是一个运转良好的团体合作联盟的观念。[93]
辩论,就像选举一样,使得一次选择成为必要,因为我们是希望得到最好的辩护人,而不是我们自身的复制品。[94]这不是人民自己在寻求代表,而是由于他们的身份造成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如同公民一样遭受,或可能遭受不公待遇,促使人民寻求代表。例如,在密尔的时代,“工人”在议会中没有找到“反映人”。工人需要辩护者,因为他们作为公民没有享受公平的待遇,而这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他们期待有同情他们事业的,以及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地“感受”到他们在现实中所遭受的经历的代表。假如,“罢工的问题”被议会所忽视——我们从《代议制政府》一书中得知——那是因为工人在议会中没有与其共享观点的进而能有效支持他们事业的代表。“上院或下院中的主要成员”应该具备理解工人要求的能力,但既然他们不能共享工人的信念(conviction),也就不能有效地理解工人的感受,因此也就不能吸引议会的注意。[95]
有人可能说,选民不会选择一个与他们存在联系的代表;他们选择的是意见和计划本身。[96]而这即使是少数群体,也是想要一个辩护人,而不是一个没有主见的人,因为其目标是“反抗统治权力的癖性”——即拒绝他们的要求和公平待遇。这就证实了我在开始所提及的——代议制是着眼于未来的,它不是一个既定社会结构的记录。代议制的政治的和理想化的功能构成了辩论的特性,这种特性使得,一方面,代表需要分享其选民的见解和理想,另一方面,代表需要拥有某种程度的自主。[97]
辩论者可以视为对作为传声筒的代表和作为委托人的代表之间二分法的一个替代品。密尔的理论强烈地反对作为传声筒的代表,因为它必然产生腐败。代表的传声筒理论可能导致腐败是因为它可能把国家的主要政治功能——立法——变为促进团体利益的工具,进而将危及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98]比例代表制与两个反腐败措施一致。在理想上,整个国家可以划为一个单选区,选票就不会被浪费,国民的意见也不会混乱。这样也给予代表在其所代表的主要要求和意见的范围内“某种程度的选择行动方针的处理权”。[99]然而,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主。
辩论的观点使得密尔像一个假伯克式的人。考虑到现实中阶级利益的分野,密尔指出,即使议会中挤满的全是公正无私的代表,也不能保障少数群体的发言权。至于伯克,他认为,尽管多元状态构成了国家本身,但代表(代理人)也应该对整个国家负责。不过,不像伯克理论的代理人,如果密尔代议制理论的代表们把他们的工作看作是为“大量的”(substantial)团体进行利益表达的机会,他们就会承担责任,这种利益表达通过能够设身处地从处于劣势的人们的观点出发来理解(interpreted)公共利益的代表来实现。[100]“在某些情况下,代表束缚住自己的手脚,以便能忠实于自己的选民,或者不如说忠实于选民所认为的公共利益,可能也是必要的。”[101]到目前为止,作为辩论者的代表者的作用是从全国的“真实”利益的角度来判断其选民的状况。在这种意义上,代表要求“服从理性、正义、全体的善”以及选民的要求。[102]
代表—辩护者的图案对于一个在公民社会中没有充分体现民主原则的民主社会来说是很独特的。因此,代表制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代议制考虑到社会不公平并试图反驳和纠正时,它就是防御性和变通性的。另一方面,它旨在独立于物质和社会环境之外,并且依赖于民主共同体中代表的能力。前者确保了处于劣势的团体和公民得到公平对待以及不会被排除在审议过程之外。而后者则突出了代表在政治共同体中可能最终要依赖个体公民自由选择的平等概念。[103]一方面,代议制是实用主义;另一方面,代议制又是一个限制性的理想。[104]
因此,辩论的代表制理论需要一个在原则上是平等主义的公民身份的概念,但它仍然要考虑权力关系。因为代表制理论的规范原则是政治平等,它目标不仅是给代表发言权,还要使代表处于附属地位。代表制理论是建立在一个公民身份的概念基础之上,它统一了自古典时代以来的民主社会的两条基本的平等原则:投票权的平等(isopsephia)(投票的平等以给予所有公民平等参与权)和发言权的平等(isegoria)(公平的演说机会以给予所有公民公开表达其意见,同时也保证他们的意见被听取[被代表])。[105]尽管前者暗含了一个简单的平等观念(一人一票),但后者也并没有排斥使用不同的策略。或许幸亏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分歧才给予平等真正的意义。比例代表制是一种“特殊的方式”,通过这个方式,公民试图反抗政治权力的不平衡性(不管统治阶级多强大,这就是一种统治形式)。但是,比例代表制在民主社会的形成上同样表达了不同观点。这种理解就是对民主审议是一种民主辩论形式的显著认可。
[*]这篇文章曾经提交给美国政治科学联合会、政治理论新流派讨论会、哥伦比亚政治理论研讨会、芝加哥大学政治理论研讨会等单位于1998年在波士顿联合召开的年度会议上。我非常感谢与会者的有价值的评论,尤其是Jean L. Cohen, Sankar Muthu, David Plotke, Jon Elster, Jack Snyder, Bernard Manin, Andreas Kalyvas, Chlarles Larmore, and Andrew Rehfeld,。同时,我要特别感谢简·曼斯布里奇,她的建议对文章的最后修改发挥了作用。
[1].Jane J.Mansbrige, Beyond Adversarial Democracy, with a revised preface.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3), 279—281. 曼斯布里奇质疑直接民主会比间接民主更多考虑参与和控制的观念的准确性。“小规模的组织确实能增加普通个人在他或她所属组织中的权力,但与世界的其他部分相比较,它同样减少了团体的权力。不过,对结果的直接分析表明穷人的利益在大组织中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2].各自参见 Hanna Fenichel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6), 86, and Hans Kelsen,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trans. Anders Wedberg (Union, NJ: Lawbook Exchange, 1999), 289.
[3].John Dunn, Western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Face of the Futu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28.
[4].怀旧之情也许滋生服从,但在面对现实时,同样可能鼓励一种现实主义的觉悟。这是黑格尔的意识形态常态化任务的成就:他把古代共和国置于一个高尚完美状态的高度,以使它们免受感染,贡斯当采用了相似的策略,尽管其激进的反雅各宾派精神导致他声称古代民主是不值得向往的而不仅仅是不能实现的,是古老的而不仅仅是一个永恒的理想。
[5].作为一个例子,它是十九世纪合作理念结合二十世纪早期工厂委员会经验的复兴,也使我们想起20世纪60和70年代的工业民主理论。激进民主者认为,把政治领域的逻辑——所有人享有一票的权利而不管他们不公平的社会地位和财产所有状况——应用于经济领域,这也许能调和资本主义所有制与工人的工厂控制权之间的矛盾。比如,参见Carole Pateman, 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 (1970;重印,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6].代议制与自由并不相容,因为它委派代表并因而疏远了政治意志以真正的自治和自主为代价。Benjamin Barber, Strong Democracy: Participatory for a New Ag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145.
[7].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84.
[8].现实主义流派对此有明确的辩护,见Giovianni Sartori,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 (1962; repreint, Chathman, NJ: Chathman House,1987),102—115.
[9].George Kateb, The Inner Ocean: Individualism and Democratic Culture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2),36—56.
[10].David Plotke, “Representation Is Democracy,” Constellations, 4(1997);19,and Iris Marion Young , “Deferring Group Representation,”in Nomos XXXIX, Ethnicity and Group Rights, ed, Ian Shapiro and Will Kymlicka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7), 352.
[11].事实上,代议制的道德性的观念并是旧的(e.g., 见 Federalist 10),但是在当代民主理论中通常被遗忘。
[12].见Adam Przeworski, Democracy and the Market: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forms in Eastern Europe and Latin Americ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18.
[13].Mark Kishlansky, Parliamentary Selection: Social and Political Choice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225—230. 十七世纪的英国从“选择”向“选举”的过渡在其书中得到精彩的再现。Kishlansky已证明,选择的选举形式制度化把意识形态引入政治,在候选人与其选民之间产生了一个认同过程:“现在一致性意味着达成共识。”
[14].George W. F. Hegel, Philosophy of Rights, ed. And trans. T. M. Knox (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200—201. 然而,黑格尔定义所提到的是团体代表制,而不是个人(民主的)代表制。
[15].Simon Sterne,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Personal Representaion (Philadelphia: Lippincott, 1871), 25,50, and John Stuart Mill, “De Tocqueville on Democracy in America[Ⅱ],”in Collected Works, vol. 18, Essays on Politics and Society, ed. John M. Robson(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77), 165.
[16].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 Cambridge, MA: Belknap Press, 1996), 154.
[17].Charles R. Beitz, Political Equalit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9),137.
[18].Yong, “Deferring Group Representation,” 352—353. 扬提及到罗伯特·达尔,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225—231.
[19].Mogens Herman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trans. J.A. Crook (Oxford: Blackwell, 1993),267,150, and Aristotle, “ The Constitution of Athens,” in Aristotle and Xenophon on Democracy and Oligarchy, ed. J.M. Moor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41—43.
[20].我会毫无犹豫地把它们视为人类沟通交流的普遍形式,特别是对我们自己的关系以及与他人的关系。苏格拉底式的对话和彼特拉克式的抒情是论辩生活这种现象的最好例子,论辩是一种语语表达和回应的互动行为。
[21].Hannah Arendt, The Life of the Mind (San Diego, CA: Harcourt Brace Javanovich, 1978), 1:184—185.为了区分孤独与隔绝,,汉娜·阿伦特把前者界定思考自身的行为。她把孤独视为一种涉及“无声”的状态,它意味着亲密,而不是“一言不发”。
[22].Elizabeth Rawson, The Spartan Tradition in European Though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9), 220—267
[23]. Hansen, The Athenian Democracy, 267.
[24].Ibid.,268 (emphsis added).
[25].Ibid.,130—132.
[26].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in 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s, ed. John Gra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chap.10. 密尔反对在选举活动中使用私人金钱,因为这将鼓励消极的公民和使得代表仅仅是一个传声筒的角色或代理人。
[27].Bernard Manin, The Principles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8—41. 应该明白的是,没有代议机构,可能也有选举——在雅典,选举主要服务于履行行政而不是立法职能。
[28].卢梭没有拒绝选举;事实上,在其理想共和国中的行政官就是由选举产生。他所拒绝的是最高权力的代表。他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行动与意志之间的差异之上。前者相当于工具主义行为因而可以被代表;而后者相当于一种意向,这种意向会引导行为和塑造行为,在没有削弱公民施加于行动的意向的力量时,它是不能被代表的。举一个小的例子,委托你帮我买一个冰淇淋是可以的,但如果让你决定我是否想要冰淇淋则有点奇怪。
[29].Moses I. Finley, 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 (New Brunswick, NJ: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85), 97—98, 75.
[30]. Ibid.,79.
[31].Jean-Jacques Roussau, The Social Contract, in The Basic Political Writings, ed. Donald A. Cress (Indianapolis, IN: Hackett, 1987), 4.2. “但是长时间的辩论、争吵以及吵闹则暗示着私人利益重要性的上升和国家利益重要性的下降。
[32].Kishlansky, Parliamentary Selection, 10—11.
[33].Yong, “Deferring Group Representation,” 355—357.
[34].关于选举中的将来—现在—过去之间的关系,见Manin, The Principles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178—179.
[35].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241—242, 247—248.“没有组织规则和对公共辩论的保护,人民主权是没有意义的,”Stephen Holmes, “Precommitment and the Paradox of Democracy,” in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ed. Jon Elster and Rune Slagat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233. 霍尔姆斯准确地评价道,在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理论中,制度安排不仅发挥着“抑制作用”,也发挥着“促进作用”,它们确保了反对派自由表达的能力。
[36]. Mill, “De Tocqueville on Democracy,” 165. 芬利强调此种类比的“荒谬性”,因为集会不能是象征性的,也不是像雅典那样。他认为,对密尔所提出的现代公共领域和古代公民大会两者进行比较是一种“错误的类比”。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 36.
[37].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370.
[38].例如,密尔认为,只要社会运动对普选权的要求是适当的,那么,妇女对选举权的要求就能在议会中赢得政治上的关注。
[39].Joseph A.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3d ed. (New York: Harper Torchbooks, 1980), 295.
[40].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413.
[41].Ibid.,370. 扬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见“Deferring Group Representation,” 357—358.
[42].关于信任、控制和责任性的角色,见Holmes, “Precommitment and the Paradox of Democracy,” 195—240; Anne Phillips, The Political of Presen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5), 155—158; and Manin, The Principles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203—204.
[43]. Thucydides, The Peloponnesian War, ed. Moses L. Finley (London: Penguin Classics, 1972),2.65.11—13.
[44].Harvey Yunis, Taming Democracy: Models of Political Rhetoric in Classical Athens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43—46.
[45].为了保护选举人的自主判断,促使当代的一些民主宪法寻求除代表制之外的进一步的防护措施。比如,意大利宪法规定选举活动在举行投票的两天前必须停止,此规定对于政党和媒体都适应。在这种沉默程序的影响下,就产生了卢梭的思想,即人民主权需要每个公民自身的决断权(我应该把此归功于乔恩·埃尔斯特的建议,即需要在当代宪政民主理论中寻找对沉默的“保护”措施)。
[46].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282.
[47].Ibid.,302.
[48].James Mill, “On Government,” in Political Writings, ed. Terence Ball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7.
[49].Ibid., 8 (emphsis added), and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60—90.
[50].James Mill, “On Government,” 27.
[51].James Mill, Analysis of the Phenomena of the Human Mind, 2vols., ed. Alexander Bain, Andrew Findlater, George Grote, and John Stuart Mill ( London: Longmans, Green, 1878), 2:187. “人民,也就是社会大众,有时称呼为一个阶级;但是这只有在把它与贵族阶级进行区分才适应,就像下层社会这样一个术语。从严格意义的术语分类而言,它并不是适合于人民。对于人民而言,不可能有共同利益,与共同体的其他人员没有共有利益一样。同样见Joseph Hamburger, Intellectuals in Politics: John Stuart Mill and the Philosophic Radicals (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5), 45—63.
[52].Carl Schmit, The Crisis of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trans. Ellen Kennedy (Cambridge: MIT Press, 1994), 2—6. 施米特注意到,那些认为“通过讨论进行治理的政府”的一些理论家视自由讨论是发现“真理”的一个工具,这有点像詹姆斯·密尔以及边沁的观点,而不是约翰·密尔的观点。
[53].Aristotle, The Politics, ed. and trans. Ernest Barker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6.1317a49—50.
[54].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244.
[55].Beitz, Political Equality, 157. 让人困惑的是当代多数主义者更喜欢复式投票(密尔曾经用其来保护知识分子少数群体)以利于“少数派”团体的成员,而不是比例代表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忽略了一个事实,即“数量”是需要平等地考虑——包括多数和少数。对于弱者而言,“双重”或复式投票意味着接受一个既定的不公平的选举制度,然后再提议“补偿”。我们应该更重视选举过程不公,而不是重视“补偿”不公的结果?在密尔的方案中,哪一种是平等主义呢,少数不是要求补偿,而是平等对待。
[56].Beitz, Political Equality, 156. 贝茨说,由于“保持数量公平的目的是让民主公民对平等的政治地位有一个普遍认知,同时对利益也要平等对待。”因此,复式投票制优于比例代表制。很显然,贝茨的论证是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他所指的比例代表制涉及到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公平的观念。但是他们的逻辑推理是不同的。比例性的平等似乎是要证明复式投票制——而不是比例代表制——的合理性。正如密尔所言,比例代表制的逻辑推理对于“民主公民的平等政治地位”的“数量公平”极为重视。如果我们没有给公民两种以上的选择机会,我们就不能合理地说胜者代表了不同意见的多数,因为公民被迫使其意见适合A或者B。尽管我们可以根据比例性的计算来聚合分布不同地方的偏好,但这还是违背了“数量公平”。用密尔的话来说,比例代表制“保证给选举团体的每个部分以按人数比例的代表,即不仅仅保证两大政党。”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310。
[57].密尔对政治代表制的“清晰”阐释在最近也被梅丽莎·威廉姆斯所强调,Voice, Trust, and Memory: Marginalized Groups and the Failing of Liberal Representation (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8), 47.
[58].对这个原则的批评见:Beitz, Political Equality, 135.
[59]. 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305 (emphsis added).
[60]. Ibid.,303. Ibid.,302, 304.
[61]. Ibid.,302, 304.Ibid.,303.
[62]. Ibid.,303.密尔对“讨论”与“行动”之间的区别回应了比例代表制没有极大优越性这样一个批评,即“尽管比例代表制保证了所有声音被听见,但却无法确保成比例地考虑所有利益。”Bernard Manin, Adam Przeworsky, and Susan C. Stokes, “Elections and Representation,” in Democracy, Accountability and Representation, ed. Adam Przeworsky, Susan C. Stokes, and Bernard Mani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32n. 5. 选举制度的争论十分有意义,因为代议制的任务不是仅仅执行政策,尽管这是其最终目标。与一个好的专制主义能弥补自由的缺乏相比,好的政策根本不能抵消一个坏的代表制度,
[63].密尔对“讨论”与“行动”之间的区别回应了比例代表制没有极大优越性这样一个批评,即“尽管比例代表制保证了所有声音被听见,但却无法确保成比例地考虑所有利益。”Bernard Manin, Adam Przeworsky, and Susan C. Stokes, “Elections and Representation,” in Democracy, Accountability and Representation, ed. Adam Przeworsky, Susan C. Stokes, and Bernard Mani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32n. 5. 选举制度的争论十分有意义,因为代议制的任务不是仅仅执行政策,尽管这是其最终目标。与一个好的专制主义能弥补自由的缺乏相比,好的政策根本不能抵消一个坏的代表制度,Jane L. Mansbridge, “ Living with Conflict: Representation in the Theory of Adversay Democracy,” Ethics(1981): 469. 同样见Brian Barry, “Is Democracy Special?” in Philosophy, Political and Society, 5th.,ed. Peter Laslett and James Fishkin (New Haver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9), 162.
[64]. Jane L. Mansbridge, “ Living with Conflict: Representation in the Theory of Adversay Democracy,” Ethics(1981): 469. 同样见Brian Barry, “Is Democracy Special?” in Philosophy, Political and Society, 5th.,ed. Peter Laslett and James Fishkin (New Haver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9), 162.关于哈灵顿的理性共和主义,见Jonathan Scott, “ The Rapture of Motion: James Harrington’s Republicanism,” in Political Discourse in Early Modern Britain, ed. Nicholas Phillipson and Quentin Skinner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148—160.
[65].Manin, The Principles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189—192. 詹姆斯·麦迪逊和西耶斯在现代政治代表制的概念形成方面扮演了关键角色。
[66].关于哈灵顿的理性共和主义,见Jonathan Scott, “ The Rapture of Motion: James Harrington’s Republicanism,” in Political Discourse in Early Modern Britain, ed. Nicholas Phillipson and Quentin Skinner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148—160.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4.2. 当提出一项新的法律时,如果这是一项公平的法律,那就不需要讨论,因为它表达了“每个人已经感知到的;因此,既然不存在困惑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辩论,以保证已经被投票表决的法律通过。
[67].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4.2. 当提出一项新的法律时,如果这是一项公平的法律,那就不需要讨论,因为它表达了“每个人已经感知到的;因此,既然不存在困惑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辩论,以保证已经被投票表决的法律通过。Mill, On Liberty, in On Liberty and Others Essays, 22. 密尔对作为集会的议会的看法是《代议制政府》和《论自由》中讨论的主题。事实上,这就需要苏格拉底式的假设——即知识是一项没有终点的探索事业,以及同意赋予服从以合法性的信念。“拒绝听从某个意见,因为他们确信这个意见是错误的,同时也假定自己所确信的事等同于绝对的正确。所有无声的讨论都是一种绝对可靠性的假定。
[68].Manin, The Principles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180—190.
[69]. Mill, On Liberty, in On Liberty and Others Essays, 22. 密尔对作为集会的议会的看法是《代议制政府》和《论自由》中讨论的主题。事实上,这就需要苏格拉底式的假设——即知识是一项没有终点的探索事业,以及同意赋予服从以合法性的信念。“拒绝听从某个意见,因为他们确信这个意见是错误的,同时也假定自己所确信的事等同于绝对的正确。所有无声的讨论都是一种绝对可靠性的假定。
[70]. Phillips, The Politics of Presence, 27—28.
[71].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316.
[72]. Phillips, The Politics of Presence, 40.
[73]. 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282.Joshua Cohen, “ Democracy and Libert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d. Jon Elst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99. “审议的目的并不是想通过缩小意见的差异来改变公民偏好:其目的是做出集体决策。当然,有人认为在审议概念的背后,就暗含着公共讨论本身有助于缩小有关政治偏好的差异,因为偏好是在公共讨论过程中改变甚至形成的。假如它确实有助于减少差异,那么,在战略性的沟通交流中,它就可能具有缓解信息失真的趋向。”
[74]. Joshua Cohen, “ Democracy and Libert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d. Jon Elst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99. “审议的目的并不是想通过缩小意见的差异来改变公民偏好:其目的是做出集体决策。当然,有人认为在审议概念的背后,就暗含着公共讨论本身有助于缩小有关政治偏好的差异,因为偏好是在公共讨论过程中改变甚至形成的。假如它确实有助于减少差异,那么,在战略性的沟通交流中,它就可能具有缓解信息失真的趋向。”例如,见Cass R. Sunstein, Legal Reasoning and Political Conflict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58—59.
[75], Manin, “On Legitimacy and Political Deliberation,” Political Theory 15(1987): 338—368; Iris Marion Young, Justice and the Political of Differenc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102—111; and Nancy Fraser, “Rethinking the Public Sphere: 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Actually Existing Democracy,” in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ed. Craig Calhoun (Cambridge: MIT Press, 1997), 121—130.
[76].例如,见Cass R. Sunstein, Legal Reasoning and Political Conflict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58—59.
[77]. Mill, “Rationale of Representation,” in Collected Works, vol.18, Essays on Politics and Society, 22—232.” “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不同利益,但就其字面意义上而言,几乎不可能进行区分,这并不是说政府必须绝对地处于某种状况,而是说政府必须和环境相适应,政府要实现职责和目的的统一。
[78]. Arendt, On Revolution, (1963, reprint, London: Penguin Books, 1977),191—194. 阿伦特在既“不需要同意”也不需要说服相信的真理以及需要证明及说服相信的真理之间做了一个极其相似的对比;她把前者定位于非政治和专制权力领域,而后者则是城邦的政治生活领域。这就是说,理性所针对的不是论证而是审议,或者更为恰当的说,不是知识理性,而是“实践的”或实用主义。见Chaim 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Essays on Moral and Legal Reasoning ( Dordrecht: Reidel, 1980), 59.Mill, “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II],” in Collected Works, vol.28, Public and Parliamentary Sphere, pt. 1, November 1850-Novenber 1858, ed. John M. Robson (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88), 67.
[79]. Mill, “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II],” in Collected Works, vol.28, Public and Parliamentary Sphere, pt. 1, November 1850-Novenber 1858, ed. John M. Robson (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88), 67.
[80]. Ibid., 66.Jon
[81]. Jon Elster, “The Market and the Forum: Three Varieties of Political Theor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 ed.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 (Cambridge: MIT Press, 1997), 21—22.
[82]. 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II], ” 64.
[83]. Elster, “Deliberation and Constitution Making,”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104. 埃尔斯特概述了在审议背景下所构建的“虚假”策略:因为意见是公开的,“演说者必须借用公共利益来论证其提案的合理性。”当然,演说者在最后也不能单纯依靠“伪善”的策略,因为“假如诉诸于公共利益的所有提案都是虚伪的,那么,必将会为大家所知。这样,他们就不能说服任何人,同样也没有人会费心去做。”总之,‘虚伪’是起点,而不是终点。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in Collected Papers, ed. Samuel Freema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378—379. 罗尔斯把具有促进“市民友谊”的能力归因于审议民主的特征。
[84]. 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in Collected Papers, ed. Samuel Freema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378—379. 罗尔斯把具有促进“市民友谊”的能力归因于审议民主的特征。Williams, Voice, Trust, and Memory, 47.
[85]. Williams, Voice, Trust, and Memory, 47.
[86]. Albert O.Hirschman, “Social Conflicts as Pillars of Democratic Society,” Political Theory 22(1994): 206. 邦尼·霍尼格在对阿伦特消极的视角进行解释的时候,提出了一个相似的论点,它“使得我们处于一个不仅‘和’他人有联系,同时又‘排斥’他人”的境地中。 “Toward an Agonistic Feminism: Hannah Arendt and the Political of Identity.” in Feminist Interpretation of Hannah Arendt, ed. Bonnie Honig (University Park: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60.
[87]. Jennifer Har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Crisis of the British Electoral System 1820-1945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 33, 至于意大利,最健全的法律都是在比例代表制时期通过的。
[88]. Phillips, The Political of Presence, 161—163. 这是菲利普斯的观点,即提出在辩论与审议两者之间进行妥协。
[89]. 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59, 66.
[90]. 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382.
[91]. Mill, Autobiography, in Collected Works, vol, 1, Autobiography and Literary Essays, ed. John M. Robson (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81), 21—27. 密尔承认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昆体良的《演说家的教育》以及西塞罗的《论演说家》是影响其思想形成的最重要的著作。
[92].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90.如果按比例分配代表被理解为类似于按比例绘制地图的话,那么,认为比例代表制使得选民和代表去人格化的批评就是合理的,因为,比例代表制将消除选民对代表的授权和代表应当承担的责任。Will Kymlicka,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134, and Young, “Deferring Group Representation,” 359—361.
[93].针对个人代表制,黑格尔在《权利哲学》一书中提出了一个非常完善的团体代表理论,199—203。密尔卷入了一场无休止的争论,这场争论是反对一个保守的观念:即不是人民,而是人民当中的所有不同阶级和利益应该被代表。“Rationale og Reoresentation,”43.
[94]. Ronald Dworkin, “What Is Equality? 4. What Is Political Equality?”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Law Review 22(1988): 5. 德沃金指出,当我们宣称要给所有公民以平等政治权利,我们同样要承认人民在政治上的表现是不同的。有些人比其他人更有能力和热情,因此,就有更多机会追求自己的偏好。曼宁曾卓有成效地对选举与机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The Principles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132—142。
[95]. 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 tive Government, 246—247.
[96]. P hillips, The Political of Presence, 133. “但是,拥有共同的经历会确保相同的信念或目标的观念在理论和经验中都没有可信性。
[97]. Ibid., 56, 156. 菲利普斯承认,与多数代表制相比,代表在比例代表制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由辩论者成为一个审议者,他们“必须从严格的政治责任形式中解脱出来。”
[98]. Mill, “Thoughts on Parliamentary Reform,” in Collected Works, vol.19, Essays on Politics and Society, edited by John M. Robson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77), 318—320. 因此,密尔把“议会中每一位议员的职责”看作是“一项需要履行的义务”而不是“一种需要乞求的个人恩赐。”为了反对这种“危害”,密尔设计了两种方法:一种是建立大选区以便“当地有影响的家庭和团体有更多机会抵消其他人的影响,”;另外一种是国家要承担选举费用。
[99]. Thmos Christiano, The Rule of the Many: Fundamental Issues in Democratic Theory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6), 213—214.
[100].关于密尔和伯克两人对代表制的看法的模糊关系,见Williams, Voice, Trust, and Memory, 45—53.
[101]. 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377.
[102]. Ibid., 295, 300, 323.
[103].Ibid., 246—247, 309—311. 与当代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家所建议的不同,这两种观点表明密尔并没有区分团体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前者是对一个高度排斥和分化的社会的重要回应;而后者则体现了代议制民主的规范理想。比例代表制是建立在个体而不是团体的基础之上。而团体代表制(比如工人的例子)是抗衡支配的手段。比例代表制是真正的自治,因为其前提假设是意见和观点不应该狭隘地由前于政治约束的团体资格所决定,如经济地位和性别。它假定个体能自由地利用自己的理性,同时也不会为了表达自己的利益而离开团体。密尔的理想民主模型是雅典式的民主,因为他认为,在雅典,议会作为一个活动场所,真正考虑到了个体的性格和能力,同时,也有着真正的竞争性活动。
[104].Ju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trans.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 MIT Press, 1993), 70—76. 辩论可以修正哈贝马斯的程序规范主义,因为它包含了审议民主的两个层面:抵抗或抵消权力失衡,同时要求助于共同体的共同政治价值以证明这种抵抗的正当性。
[105].正如我在开始时所阐明的那样,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做出决策的那一刻应该平等地计算进去。如果审议(讨论)和抉择(投票)是分开的话,那么,所有人都应该有机会被倾听的要求则是有意义的。See Dunn, Western Political Theory, 17-19.
黄小钫、钟金燕/译